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,我们一看这个数字,就能知道这个教师肯定不一般。
2、法院给出的判决应该是不会判定需要赔偿那么多的,毕竟劳动法的规定摆在那里,就算要求赔偿也要在合理范围,法院判决也得校方有相同的付出才能要求相同的赔偿的。
3、据了解,这个老师叫贾老师,这几年一直在脱产读博,所以在其三年脱产攻读博士期间,其单位,即忻州学院为了留用人才,除了给贾老师发放工资,还包揽了他的往返车费,住宿费等生活费用,可以说是很好的福利待遇了。
4、2018年,贾老师与单位签订协议,双方约定服务期,贾老师需要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期满5年(2018年-2023年)方可提出调离要求,贾老师当时也同意了,但是就在贾老师在忻州学院工作的第二年,也就是2019年,贾老师便向单位提出了离职请求。
5、那忻州学校方肯定不愿意呀!我们能理解忻州学院不满贾老师提出辞职的做法,但是也不能因为这样去为难一个无心留下的员工,贾老师是个高学历,高文化的人,也容不下这样的道德捆绑,他也曾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过单位一直不批准辞职的事,还反过来要求忻州学院的赔偿呢!可见双方都不是省油的灯。
6、我们理解学院耗费财力物力培养人才的不易,也对贾老师辞职不获批准表示同情,但对于服务期的一系列规定,法律是有明确条文的,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,是该按照约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,但是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单位对期培训的费用,对于贾老师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,应该以单位为他付出的培训费用为界线,而不是盲目出价!所以对于校方要求贾老师赔付42万天价补偿费一事,法院是不予支持的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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